青海鼎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海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其他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青海省海西州西部矿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青2894执异4号 异议人(申请执行人):***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格尔木市中山路航空巷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80109161439X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海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德令哈市格尔木东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MA00AK3Q8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副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2023)青2894执70号申请执行人***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西地原钾肥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提出追加海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异议人***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西地原钾肥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海西地原钾肥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青海省海西州西部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青2894民初632号民事判决书中所确定的义务,异议人海西地原钾肥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海西地原钾肥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接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海西地原钾肥有限公司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要求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异议人***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1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追加被执行人海西地原钾肥有限公司股东海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称“该公司未足额缴纳出资,应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在未实缴的范围内承担到期债务”,同时提交了海西地原钾肥有限公司相关信息。 本院查明,异议人***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西地原钾肥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依据(2021)青2894民初632号民事判决书于2023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异议人***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追加被执行人海西地原钾肥有限公司股东海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根据工商登记信息反馈,海西地原钾肥有限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300000000元,海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为唯一股东,出资方式为认缴,认缴出资届满日期为2018年3月3日前,期间因出资不到位将认缴到期日改为2030年3月3日前。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海西地原钾肥有限公司不能清偿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申请人***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追加海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的理由成立。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追加海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