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青28民终48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格尔木市中山路航空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6163280109161439X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京师(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78年9月3日生,住青海省格尔木市,系该公司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海西地原钾肥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海西州茫崖市花土沟镇晶鑫华隆钾肥有限公司厂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801MA755CFMX6。
法定代表人:苏海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世纪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9年2月24日生,住青海省西宁市城**,系公司员工。
上诉人***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海西地原钾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海西州西部矿区人民法院(2020)青2894民初4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对双方当事人是否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上诉人是否实际完成施工并将已完工程交付被上诉人使用、被上诉人是否应支付工程价款等事实均未查明,属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青海省海西州西部矿区人民法院(2020)青2894民初43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青海省海西州西部矿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730.98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陈治冈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