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青0122执保167号
申请保全人:青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多巴镇扎***。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保全人:青海东序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黄河路23号国源大厦4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保全人青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青海东序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西宁市湟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青0122民初4591号民事裁定书,于2023年11月16日进行保全。现已冻结被保全人青海东序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账户内的存款,额度冻结187424.49元,实际冻结187424.49元。本院已保全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