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0122民初4591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青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多巴镇扎***。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靖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靖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青海东序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黄河路23号国源大厦4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海源,男,该公司员工。
青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青海东序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14日作出(2023)青0122民初4591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青海东序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中的资金187424.49元,期限为一年。青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青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青海东序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已履行完毕案涉承揽费用,并申请撤诉为由,一并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账户的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青海东序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中资金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徐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