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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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青0105执136号
西宁**钢材有限公司、青海广翔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西宁**钢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海广翔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青0105民初516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990000元,被执行人另应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22300元。
经本院执行,现已执行到位2012300元(含执行费22300元),该案款已于2023年1月18日向申请执行人发放。至此,申请执行人西宁**钢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22)青0105民初5168号民事调解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