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0203民初1876号
原告:***,男,1967年11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浙江省东阳市。
被告:青海广翔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青海生物园区经二路62号4号楼117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青海景润嘉蚨实业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区工业园区星光西路1号。
法定代表人:李淑娟,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李淑娟,女,1969年4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
原告***诉被告青海广翔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青海景润嘉蚨实业有限公司、李淑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23日登记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