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乌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2821民初102号
原告:**,男,1986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村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格尔木市金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海省共和县贵南东路南侧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521310856488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3年4月17日出生,回族,系****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经理,住青海省共和县。
被告:***,男,197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岳池县***走***村民,住青海省海南州共和县。
原告**诉被告****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8日立案受理后,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张环宇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4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原告**于2022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95.92元,减半收取1297.96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张 环 宇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以下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