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鸿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乌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2821民初102号 原告:**,男,1986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村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格尔木市金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海省共和县贵南东路南侧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521310856488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3年4月17日出生,回族,系****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经理,住青海省共和县。 被告:***,男,197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岳池县***走***村民,住青海省海南州共和县。 原告**诉被告****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8日立案受理后,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张环宇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4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原告**于2022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95.92元,减半收取1297.96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张  环  宇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以下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