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2801民初1268号
原告:***天海建筑器材经销部,经营场所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经营者:***,男,1970年3月15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献县,住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法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海世宏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身份证号不详。
被告:***,男,1981年2月11日生,汉族,个体,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通许县。
被告:***,男,1977年2月22日生,汉族,个体,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通许县。
被告:***,男,1981年2月28日生,汉族,个体,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登封市。
被告:***,男,1980年1月2日生,汉族,个体,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通许县。
原告***天海建筑器材经销部与被告***、青海世宏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天海建筑器材经销部于2023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告青海世宏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支付宝、微信内的资金234874.4元。原告***天海建筑器材经销部已向本院提交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西州中心支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财产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天海建筑器材经销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青海世宏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账户、支付宝、微信内的资金234874.4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高 滔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张淼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