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581民初495号之二
原告: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3205007317618904,住所地江苏省常熟东南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秋芬,该公司员工。
被告:青海胤锋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6301043109441973,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广场路1号4号楼11328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青海胤锋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原告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615元,由原告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