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中煤地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青海中煤地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青海必胜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实施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诉讼保全结案通知书 (2024)青0104执保55号 申请人青海中煤地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青海必胜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4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206165.72元进行保全,申请人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出具的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2024)青0104民初17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青海必胜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206165.72元,期限为自冻结之日起一年。2024年2月2日,本院依法以206165.72元为限冻结被申请人青海必胜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63050138360200000414_1账户内的存款(实际冻结金额为2069.44元)、在青海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82010000000813296账户内的存款(实际冻结金额为29.15元),上述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即2024年2月2日起至2025年2月1日止。 本院作出的(2024)青0104民初17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06165.72元,申请人基于以上民事裁定书依据的权利未能全部得到实现。 (2024)青0104执保55号案件部分保全完毕。 二〇二四年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