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岑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市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岑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9民终14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北路1430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岑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潘园公路1800号3号楼2369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上海市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岑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2018)浙0921民初16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3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市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缴上诉费用,又未申请缓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上海市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褚炅
审判员方燕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何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