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0民初12724号
原告:上海建工谊建材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曹金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江,湖南旷真(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荣,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岑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陈智雄,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殿荣,上海市金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建工谊建材料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岑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原告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自愿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建工谊建材料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7.5元,由原告上海建工谊建材料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 红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法官助理 王嫣然
书 记 员 王嫣然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