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恒润申启展览展示有限公司

上海谛梵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上海恒润申启展览展示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沪0120民初22267号
原告:上海谛梵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芳春路XXX号XXX幢XXX层XXX-XXX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金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恒润申启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谛梵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恒润申启展览展示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谛梵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34元,减半收取计1,867元,由原告上海谛梵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萍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