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津01民辖终7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安亭镇曹安公路4499弄99号4幢、5幢一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缔桑图文制作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青村镇光明南奉公路5089号A幢503室。
法定代表人:包欣欣,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恒润申启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石湖荡镇塔汇路609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上诉人上海***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缔桑图文制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缔桑公司)、上海恒润申启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润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2019)津0114民初17390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本案移送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一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属于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不能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公司住所地为上海市嘉定区安亭镇曹安公路4499弄99号4幢、5幢一层。武清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首先,双方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应向工程所在地有管辖权法院提起诉讼。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工程地点位于天津市武清区,故,一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芳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