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恒润申启展览展示有限公司

扬州艾诺威商贸有限公司与上海恒润申启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17民初19443号
原告:扬州艾诺威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佘如伟,江苏润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润茂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恒润申启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扬州艾诺威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恒润申启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审理中,原告以被告已支付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请求撤回起诉,该申请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扬州艾诺威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89元,减半收取844.50元,由原告扬州艾诺威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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