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1民初705号
申请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新经济产业园内办公楼******(梅岭国家森林公园入口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6937036133。
法定代表人:陈燕,系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廊坊亿丰伟业环保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三河市燕郊高新区申江路**药品生产基地项目研发车间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827314247988。
法定代表人:李洪印,系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廊坊亿丰伟业环保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廊坊亿丰伟业环保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48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心支公司提供了担保(保单号:1341019192020000198)。
本院认为,申请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廊坊亿丰伟业环保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共计148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财产保全费5000元,已由申请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熊义元
审 判 员 姚永忠
审 判 员 张美燕
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
法官助理 郭雨歌
书 记 员 黄 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