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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博友建材有限公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青0122民初4552号
原告:青海博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县西堡镇东花园村。    
法定代表人:安新国,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全刚,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贵,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柴桑区岷山乡集镇777号。    
法定代表人:陈燕,执行董事。    
青海博友建材有限公司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青海博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行为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资金257190.51元,对银行存款不足的部分,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名下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于2021年9月16日立案,申请人提出的对被告银行账户进行网络查控并进行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关于对银行存款不足的部分,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名下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的申请,因原告未提供具体的财产清单,无法查封、扣押,对此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湾里支行(卡号为36050153017800000047)的存款257190.51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1805元,由青海博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瑞华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马小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