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鳌英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中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4民初18144号
原告:上海鳌英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律文书送达确认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翁,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晨,上海祺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帅鹏,上海祺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柴桑区。法律文书送达确认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
法定代表人:陈,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尚丽,江苏中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雪峰,江西辰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鳌英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间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现原告上海鳌英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鳌英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鳌英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3,124元,合计诉讼费3,149元,由原告上海鳌英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樊 杰
二〇二二年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林金晶
书 记 员  汪春兰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