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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121民初729号
原告:***,男,1979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
被告:**,男,199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
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新经济产业园内办公楼2栋5层501号(梅岭国家森林公园入口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6937036133。
法定代表人:陈燕,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刚,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进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98元,减半收取2799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魏剑光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熊雨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