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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普·某某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31民终134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紫桑区岷山乡集镇77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普·***,男,1985年7月9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莎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努尔·***,莎车县瑞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坤,男,1988年11月1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甫·***、张坤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莎车县人民法院(2022)新3125民初15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9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2022年9月26日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08.50元,减半收取304.25元,由上诉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剩余304.25元本院予以退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努尔阿里亚·阿布都热西提 审判员 苗     艳     红 审判员 艾克拜尔江  ·***提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阿不都吾甫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