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闽0521执171号
申请执行人:中雍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惠安县螺城镇惠泉南路8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6692733690。
法定代表人:陈华阳。
被执行人:惠安县山霞镇人民政府,住所地福建省惠安县山霞镇政府大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50521003825761P。
法定代表人:吴迪。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雍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惠安县山霞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雍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4日以遗漏执行申请事项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惠安县人民法院(2021)闽0521执17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侯炳泉
审判员 黄慧佳
审判员 张 龙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庄小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