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青0104民初6304号
原告:中雍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6692733690,住所地,福建省泉州。
法定代表人:卢裕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东民、段义君,青海竞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天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3556958951B,住所地,陕西省。
法定代表人:王翠翠,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晶,青海勤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迎利,公民身份号码XXX,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
原告中雍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天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王迎利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原告中雍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中雍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雍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516元,退还原告中雍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高秋香
审 判 员 马世超
人民陪审员 张海霞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法官 助理 马莉娟
书 记 员 刘亚楠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