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舜土规划顾问有限公司

北京舜土规划顾问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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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宁0104执8602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舜土规划顾问有限公司,住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楼****。

法定代表人:徐国飞,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银川滨河恒意技术纺织有限公司,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滨河新区京河大道以北、长河大道以东滨河新区管理委员会内。

法定代表人:司守国,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北京舜土规划顾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银川滨河恒意技术纺织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宁0104民初25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银川滨河恒意技术纺织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北京舜土规划顾问有限公司服务费90000元,并按照年利率3.85%支付90000元自2020年9月18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利息待核算)。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利息待核算)。案件受理费1200元,依法缴纳执行费1268元,以上共计92468元。但被执行人银川滨河恒意技术纺织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川滨河恒意技术纺织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92468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银川滨河恒意技术纺织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陈文贵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张天鹏
书记员章继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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