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12民初27085号
原告:***,男,汉族,1983年4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仲春,***和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棠湖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西南巷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22672155646F。
法定代表人:佘艺秋,经理。
原告***与被告成都棠湖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七日
法官助理周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