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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关九易钢结构彩钢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甘0271民初371号
原告:嘉峪关九易钢结构彩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嘉峪关市嘉东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万闻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贞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
原告嘉峪关九易钢结构彩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立案后,嘉峪关九易钢结构彩钢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嘉峪关九易钢结构彩钢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没有规避法律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嘉峪关九易钢结构彩钢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嘉峪关九易钢结构彩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