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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嘉峪关九易钢结构彩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甘0271民初380号
原告:***,男,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平,甘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嘉峪关九易钢结构彩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嘉峪关市嘉东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万闻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嘉峪关九易钢结构彩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立案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没有规避法律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