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271民初4436号
原告:嘉峪关恒富盛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嘉峪关市友谊街区46B-1、258-1号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200316094453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九易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嘉峪关市嘉东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200595528049Y。
法定代表人:万闻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嘉峪关恒富盛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甘肃九易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嘉峪关恒富盛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嘉峪关恒富盛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嘉峪关恒富盛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6元,减半收取133元,由嘉峪关恒富盛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