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271民初2009号
原告:**,男,1973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嘉峪关市,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女,1972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嘉峪关市,公民身份号码×××。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九易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峪关市嘉东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200595528049Y。
法定代表人:**琚,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甘肃正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峪关市镜铁西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200060603436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甘肃九易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甘肃正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20元,减半收取计1360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韩 敏
书 记 员 伏 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