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甘0721执13号
申请执行人:甘肃九易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200595528049Y
住所地:甘肃省嘉峪关市嘉东工业园区。
被执行人:***,男,甘肃省肃南县人。
申请执行人甘肃九易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9日作出(2019)甘0721民初462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协议如下: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4万元,于2019年12月30日前支付0.5万元,于2020年8月30日前支付2.5万元,于2021年12月30日前支付剩余1万元。该民事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甘肃九易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通过电子送达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执行法律文书。执行过程中,本院先后多次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存款;本院通过总对总查询系统对被执行人***工商资产登记信息、不动产登记信息、公安车辆登记信息等进行了查询,通过查询显示被执行人***无不动产方面的权益;被执行人***无工商方面资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决定书并发出限制消费令;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被执行人***财产情况,村委会反馈被执行人***长期未在本辖区居住,下落不明,在村上亦无生产资料。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约谈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债权2.5万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甘肃九易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 兴 奋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妥 存 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