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畅安顺交通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天途路业集团有限公司与九江市畅安顺交通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7)赣0403民初3322号
原告天途路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南闻禹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101201510955937。
被告九江市畅安顺交通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九江市浔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372413916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天途路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九江市畅安顺交通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天途路业集团有限公司诉称:我公司曾向被告九江市畅安顺交通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供应涂料,但被告只支付了部分货款,后经双方结算,被告确认尚欠货款94700元。但时至今日,被告仍未支付货款,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94700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支付利息至货款全部清偿之日;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九江市畅安顺交通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欠原告天途路业集团有限公司货款94700元及违约金5300元,共计100000元;于2017年12月1日前付20000元,于2018年2月15日前付80000元。
本案诉讼费2168元减半收取1084元,原告天途路业集团有限公司自愿负担500元,被告九江市畅安顺交通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自愿负担584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余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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