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畅安顺交通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402民初2507号之二
申请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站前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0588289430。
负责人:***,该分行行长。
被申请人:***,男,1973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
被申请人:**,女,1976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
被申请人:**,男,1984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开发区。
被申请人:九江市畅安顺交通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十里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3672413916X。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与被告***、**、**、九江市畅安顺交通科技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9月16日作出(2019)赣0402民初250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九江市畅安顺交通科技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1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2019年10月17日,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依(2019)赣0402民初2507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九江市畅安顺交通科技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10000元的冻结及对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朱凯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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