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畅安顺交通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402民初2507号之一
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站前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0588289430。
负责人:***,该分行行长。
被告:***,男,1973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
被告:**,女,1976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
被告:**,男,1984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开发区。
被告:九江市畅安顺交通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十里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3672413916X。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诉被告***、**、**、九江市畅安顺交通科技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6日立案,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撤诉。
案件受理费4333元,减半收取2166.5元,财产保全费1570元,共计3736.5元,由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承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朱凯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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