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畅安顺交通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与九江市畅安顺交通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调解书
(2020)浙0108民初2570号
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九江市畅安顺交通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李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九江市畅安顺交通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131651元,上述款项被告九江市畅安顺交通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5日前支付30万元,于2020年11月25日前支付30万元,于2020年12月25日前支付30万元,余款231651元于2021年2月25日前付清。若被告九江市畅安顺交通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照上述约定的时间和金额支付款项,须向原告另行支付违约金(以未付货款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自2019年7月11日起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原告有权就所有未付款项及违约金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被告***、李颖对上述第一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清偿后,有权向被告九江市畅安顺交通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追偿。 案件受理费16354元,减半收取817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3177元,由被告九江市畅安顺交通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李颖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由三被告于2020年10月25日前直接支付给原告)。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钟飞燕
书记员  寿妙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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