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畅安顺交通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与九江市***交通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084执60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江苏省高邮市人,住江苏省高邮市。 被执行人:九江市***交通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九江市***交通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1084民初718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530625元(利息逾期顺延),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7703元。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1年2月4日依法向被执行人九江市***交通科技工程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制高消费令、财产申报令、财产申报表等材料,邮寄回执显示未送达。2021年2月28日,本院通过公告向被执行人送达上述材料,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2、本院于2021年2月2日、2021年4月12日、2021年6月4日通过全国网络总对总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九江市***交通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等信息,发现被执行人九江市***交通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车牌号为车牌号为赣G×××××江淮牌汽车、赣G×××××江铃牌汽车、赣G×××××东风牌汽车、赣G×××××**牌汽车、赣G×××××解放牌汽车,本院均已对上述车辆进行了查封,赣G×××××跃进牌汽车本院已委托江西省九江市庐山市法院委托查封,但因未发现上述车下落,故暂时无法扣押,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终本前再次通过全国网络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九江市***交通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等信息,暂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依法至被执行人所在住址及当地村委会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的线索,故本案不具备搜查条件。 4、因被执行人一直未能履行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于2021年6月2日依法将被执行人九江市***交通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九江市***交通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实施限制高消费惩戒措施。 5、2021年7月6日,本院将上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并要求申请人提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人表示无财产线索提供,认可法院的执行,并申请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以上事实,有银行查询、车辆管理部门信息、房产部门信息、谈话笔录及当事人申请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控,均未能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也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 磊 审判员 *** 审判员 **来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明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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