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辰诺科教设备有限公司

原告山东辰诺科教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被告东营市东营区黄河路街道耿井村村民委员会、东营市东营区黄河路街道中心初级中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鲁0502民初3238号
原告:山东辰诺科教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肥城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493967569L。
法定代表人:马立娜,经理。
被告:被告东营市东营区黄河路街道耿井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黄河路街道耿井村。
负责人:耿德邦,主任。
被告:东营市东营区黄河路街道中心初级中学。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西三路与南一路路口。
负责人:杜国庆,校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辰诺科教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被告东营市东营区黄河路街道耿井村村民委员会、东营市东营区黄河路街道中心初级中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梅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辰诺科教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辰诺科教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526元,减半收取826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尹 庆 雷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纪慧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