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永兴路桥(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新疆永兴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其他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2301执42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新疆永兴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
单位法人:徐永祯,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新疆永兴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昌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2301民初31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一、被告新疆永兴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保证金164,100元;二、被告新疆永兴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利息28,211元。”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月14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在法定期限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报告财产令。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无存款,本案已冻结,冻结日期从2022年2月10日至2023年2月9日;
2.通过本辖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3.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登记的×××号大众牌、×××号王牌、×××号骐铃牌车辆手续;
4.被执行人在证券机构、保险公司、工商部门、自然资源部门无财产登记信息;
5.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在新疆法院系统尚有未结执行案件21件;
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0元,本案债权尚余194,384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须在法定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刘 玉 超
审判员 秦   明
审判员 阿斯里别克
二〇二二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努尔 达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