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225民初1196号
申请人:***,男,1949年11月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
被申请人:河南**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兰考县中山西街南侧69号。
法定代表人:陈晗。
申请人***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南**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5300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司新胜以其名下房权证兰房字第××号房产为申请人***提供85300元的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担保人司新胜名下房权证兰房字第××号房产;
二、冻结被申请人河南**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53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清单)。
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期限均为两年。冻结、查封、扣押期间,不得转移被冻结、查封、扣押的财产,不得对被冻结、查封、扣押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需要续行冻结或查封、扣押的,应当在冻结或查封、扣押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或查封、扣押的书面申请。
被保全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或查封、扣押。
审判员 张 茜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高龙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