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绿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泰安干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连云港绿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722财保104号之二
申请人:江苏泰安干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26913136622,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郑陆镇宁河村。
法定代表人:李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友青、张伟刚,江苏道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连云港绿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22MA1MB7TW44,住所地江苏省东海县经济开发区黄河路8号。
法定代表人:Thierry,Paul,FrancoisBeheregaray,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江苏泰安干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连云港绿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2日作出(2021)苏0722财保104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连云港绿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3205××××0046予以保全,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保全了被申请人名下的中国建设银行东海支行、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两个银行存款。现申请人提交解除保全申请材料,申请解除上述被保全的两个银行中的中国建设银行存款500万元(户名:连云港绿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东海支行账号:32050165723600000046)的保全,其他财产继续予以保全,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连云港绿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500万元(户名:连云港绿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东海支行账号:32050165723600000046)的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井西华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蒋超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