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国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马鞍山马钢嘉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马鞍山市国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504民初618号
原告:马鞍山马钢嘉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天门大道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安徽净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鞍山市国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鞍山马钢嘉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马鞍山市国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马鞍山马钢嘉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马鞍山马钢嘉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马鞍山马钢嘉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65元,由马鞍山马钢嘉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