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202民初18257号
原告:马鞍山市国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雨田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MA2N2F7D4P。
法定代表人:郑贤平。
被告:上海玖谊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驰华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336850420K。
法定代表人:夏明。
被告:阜阳追梦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阜合产业园合肥大道**综合楼**会信用代码91341200MA2PU5QA8A。
法定代表人:夏明。
原告马鞍山市国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玖谊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阜阳追梦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按照立案时原告确认被告的地址无法向其送达法律文书,原告又不能重新确定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其起诉应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马鞍山市国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樊晓明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陆家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