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国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热联纵横商贸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国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102民初8611号 原告:浙江热联纵横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景宁畲族自治县红星街道***82号210-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上海建纬(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鞍山市国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雨田路669号6栋。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万**(特别授权),安徽净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6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热联纵横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马鞍山市国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热联纵横商贸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热联纵横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本院认为,原告浙江热联纵横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热联纵横商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李振坤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