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诚建设有限公司

仁诚建设有限公司与中程科技有限公司、苏州国融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06民初3083号
原告:**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丁蜀镇大木桥南。
法定代表人:华璋钧,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明媛,江苏新高的(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若滢,江苏新高的(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转塘街道转塘科技经济区块******。
法定代表人:姜东。
被告:苏州国融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苏街**(城投大厦**)
法定代表人:周明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坚,江苏吴中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9年4月1日受理了原告**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中程科技有限公司、苏州国融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发现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鲁 超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吴雅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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