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诚建设有限公司

仁诚建设有限公司与中程科技有限公司、苏州国融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06民初8645号之一
原告:**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丁蜀镇宜兴陶瓷产业园区川埠中路**。
法定代表人:华璋钧,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明媛,江苏新高的(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若滢,江苏新高的(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转塘街道转塘科技经济区块******。
法定代表人:姜东。
被告:苏州国融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宝带东路****。
法定代表人:周明华。
本院于2019年9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程科技有限公司、苏州国融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现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杜荣尚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周亚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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