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诚建设有限公司

仁诚建设有限公司与中程科技有限公司、苏州国融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506执385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丁蜀镇宜兴陶瓷产业园区川埠中路2号。
法定代表人:华璋钧,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陈明媛,江苏新高的(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若滢,江苏新高的(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中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转塘街道转塘科技经济区块3号2幢2层。
法定代表人:姜东,董事长。
被执行人:苏州国融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宝带东路335号2楼。
法定代表人:周明华,董事长。
**建设有限公司与中程科技有限公司、苏州国融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0506民初2282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中程科技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5979498.2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其中截至2019年9月29日的损失为142540.82元,之后的损失以3447459.22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30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中程科技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建设有限公司鉴定费82000元;苏州国融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就上述中程科技有限公司应支付**建设有限公司的工程款5979498.23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2815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3152元,由**建设有限公司负担652元,中程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2500元。因俩被执行人均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中程科技有限公司支付6204039.05元及迟延履行债务利息,要求义务人苏州国融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对工程款5979498.23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已于2020年9月16日立案,执行标的6204039.05元及迟延履行债务利息,执行费58420元。
本院受理后,即向俩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
执行中,本院扣划被执行人苏州国融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037918.23元,扣除执行费58420元后余款5979498.23元已退付申请执行人。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中苏州国融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应承担的义务部分已全部执行完毕。
2020年9月24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称因本案中保全的中程科技有限公司的债权仍未到期,故要求撤销本案对中程科技有限公司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执行中可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本次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自愿撤销执行申请,应予准许。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后,本案应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肖仁刚
审 判 员 李晓东
审 判 员 陈建军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陈亦曼
书 记 员 陈惠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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