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诚建设有限公司

仁诚建设有限公司与中程科技有限公司、苏州国融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06民初3083号之二
原告:**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丁蜀镇宜兴陶瓷产业园区川埠中路2号。
法定代表人:华璋钧,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明媛,江苏新高的(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若滢,江苏新高的(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转塘街道转塘科技经济区块3号2幢2层。
法定代表人:姜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屠方旭,该公司员工。
被告:苏州国融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苏街103号(城投大厦2楼)
法定代表人:周明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坚,江苏吴中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中程科技有限公司、苏州国融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33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91000元,公告费300元,以上合计人民币129634元,由原告**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丽芳
审 判 员  鲁 超
人民陪审员  顾小红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吴雅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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