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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06民初7799号 原告:***,男,1964年6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长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湖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591154094G,住所地宜兴市***宜兴陶瓷产业园区川埠中路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建设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4日立案审理,***于2023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又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金 民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徐 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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