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06民初7799号
原告:***,男,1964年6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长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湖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591154094G,住所地宜兴市***宜兴陶瓷产业园区川埠中路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建设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4日立案审理,***于2023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又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金 民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徐 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