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311民初1101号
原告:****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明珠路35号永昌国际大厦C号楼21层2111-21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140300MA2NFCJQXK(1-1)。
法定代表人:吴瑶,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伟,安徽华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6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
原告****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立案。原告****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李 思 泉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黄悦书记员黄悦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