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裕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巨鼎高分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徽裕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504民初181号
原告:安徽**高分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古碑路以北九德路以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MA2T9JD19F。
法定代表人:江礼俊,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明成,安徽梅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五显镇五显街道显圣大道1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3MA2NG2R574。
法定代表人:陈先锋。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高分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高分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高分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高分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44元,减半收取472元,由原告安徽**高分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朱国忠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陈君贤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