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413民初381号
申请人:天津百世亿嘉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新区塘沽海洋科技园厦门路8号基础建材区D区15号。
法定代表人:李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秦霞,江苏常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昊,江苏常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鸿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朱林镇金西工业园龙溪大道199号。
法定代表人:韩小美。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百世亿嘉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鸿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百世亿嘉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江苏鸿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35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天津百世亿嘉商贸有限公司的诉讼保全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鸿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35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杨瑞芳
人民陪审员 端木云
人民陪审员 陆伟明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三日
法官 助理 单光松
书 记 员 张圣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