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0民初4181号
原告:天津市义联军建筑器材租赁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110MA062FCK4N),住所地津塘公路**桥盛华储运有限公司院内。
经营者:李军兴,男,1959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
被告:江苏鸿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MA1NHYQR13),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朱林镇金西工业园龙溪大道**。
法定代表人:韩小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锁龙,江苏兴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天津市义联军建筑器材租赁站与被告江苏鸿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案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王艳芬
审 判 员 张 梁
人民陪审员 赵国强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于 璐